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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第八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第七十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法人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业务条线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与境外业务发展相适应;
可以看到评论家和观众之间的评分是存在巨大出入的。责任编辑:魏雨原标题:前10月中国外贸发展稳中提质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4%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陈炜伟)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12日介绍,1至10月,中国进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4%,其中出口增长4.9%,进口微降0.4%。1至10月,外贸发展稳中提质。从国际比较看,根据WTO最新数据,前8个月,中国进出口增速高于全球主要经济体平均增速。
(六)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保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二)担任财务公司境外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担任财务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担任境外子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十五条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2家。第十六条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第十七条财务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十八条企业集团筹建财务公司,应由母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一)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